(2016)鲁0683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38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函蓬,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春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25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