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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玉超与曹长先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超,曹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6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超,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曹长先,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玉超与被执行人曹长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8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长先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玉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曹长先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6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二〇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延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