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帅与李尧、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帅,李尧,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赵帅,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东诚,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尧,居民。被告:张倩,居民。原告赵帅诉被告李尧、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帅及委托代理人王东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尧、张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帅诉称,自2014年1月起,被告李尧向原告共计借款140000元,承诺于2015年9月5日前归还,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李尧未作答辩。被告张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李尧借用原告三张信用卡共计花费140000元,2015年7月27日,被告李尧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9月5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因被告李尧未按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交易明细、微信记录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尧使用原告赵帅信用卡花费1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可以认定被告李尧向原告借款140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借款,还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尧、张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帅借款140000元。二、被告李尧、张倩赔偿原告赵帅经济损失(对本金140000元,自2015年9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但不超过300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诉讼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李尧、张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