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林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2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洋,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2015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洋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洋于2015年10月23日23时许,应杨某购买毒品的要求,在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巴厘阳光酒店门前,将1小袋塑料袋装红色片剂物品(俗称“麻果”,共10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搜缴上述物品。经鉴定,所查获的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洋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林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