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纯祥、顾文英与扬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纯祥,顾文英,扬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夏纯祥。申请执行人顾文英。被执行人扬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福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夏纯祥、顾文英与被执行人扬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扬仲裁字第3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交房违约金共计14174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301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扬仲裁字第354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阮 骏代理审判员  葛盈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