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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潘和睦与周本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和睦,周本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11号原告潘和睦。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贾江南,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本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和睦与被告周本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