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潘和睦与周本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和睦,周本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11号原告潘和睦。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贾江南,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本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和睦与被告周本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