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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美丽与常文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丽,常文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40号原告张美丽,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生荣。委托代理人张小仓。被告常文文,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丽诉被告常文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丽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张美丽负担。审 判 长  王修金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寒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