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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22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人:姚某,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汪某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某、姚某、汪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某某、姚某、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吴某某的医疗费791元,凭发票由申请人汪某某承担;二、本事故就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