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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夹夹与被执行人侯高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45号侯高洁:你(单位)与孙夾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夾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孙夾夾人民币35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42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