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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莫国平与颜文斐、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国平,颜文斐,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莫国平。被执行人颜文斐。被执行人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颜文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莫国平与被执行人颜文斐、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颜文斐、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颜文斐、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文斐、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2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颜文斐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三潭路90号501室、玉环县玉城街道榴岛大道(城关)40号,两处房产于2015年1月22日设置抵押,债权人为兴业银行玉环支行,抵押债权数额为240万元;于2015年5月7日设置抵押,债权人为陈康美,抵押债权数额为86万元。两处房产已被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132号案依法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有两处厂房,分别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环东村、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其位于城关环东村的厂房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设置抵押,债权人为中信银行台州分行,抵押债权数额为650万元;于2014年8月14日设置抵押,债权人为中信银行台州分行,抵押债权数额为650万元;其位于滨港工业城的厂房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设置抵押,债权人为中信银行台州分行,抵押债权数额为3680万元;于2014年8月14日设置抵押,债权人为中信银行台州分行,抵押债权数额为368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本院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莫国平鉴于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41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莫国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