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先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40号罪犯杨先贵,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9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先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2008年1月17日、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2011年4月11日、2012年10月12日、2014年1月1日六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杨先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先贵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先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3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