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7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德泉与北京正城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泉,北京正城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7444号原告李德泉,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正城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南95号楼五层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8449XXXX。法定代表人张旭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泉诉被告北京正城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德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李德泉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德泉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