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熊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熊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1416093。法定代表人蔡万江。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4楼Al,组织机构代码77877041X。法定代表人邵华。被执行人熊焱,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熊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15年11月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某小汽车。二、2015年11月5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熊焱持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若干股权、深圳市某通讯有限公司若干股权、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若干的股权。三、2015年11月5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熊焱名下位于南山区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位于丁头东村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若干的权利份额、位于南山区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若干的权利份额、位于南山区某号(房地产证号某号)的房产。四、2015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山区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位于南山区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位于盐田区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位于南山区某房(房地产证号某号)、某号(房地产证号某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