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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左丙申与河南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丙申,河南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1号原告左丙申。委托代理人赵飞、褚松坡,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丙申诉被告河南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丙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丙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丙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丙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