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覃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