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覃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