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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徐文斌与姜河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斌,姜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斌。被执行人:姜河龙。申请执行人徐文斌申请执行姜河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图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文斌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6037.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姜河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羁押在延吉监狱,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因申请执行人徐文斌遭受很严重伤害,且急需资金进行二次治疗,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文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徐文斌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