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8民初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全力诉被告黄声望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全力,黄声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8民初01号原告曾全力,男,汉族,生于1972年02月01日。被告黄声望,男,藏族,生于1972年9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全力诉被告黄声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全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全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46.00元,由原告曾全力负担。审判员 益西曲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克孜伍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