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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8民初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全力诉被告黄声望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全力,黄声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8民初01号原告曾全力,男,汉族,生于1972年02月01日。被告黄声望,男,藏族,生于1972年9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全力诉被告黄声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全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全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46.00元,由原告曾全力负担。审判员 益西曲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克孜伍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