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阳与彭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彭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37号原告:杨阳,女,1987年7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被告:彭小军,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彭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阳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林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