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5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方国旗与杭州尊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旗,杭州尊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500号原告:方国旗。被告:杭州尊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旗诉被告杭州尊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国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