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包成雷、厉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包某,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34号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金燕,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厉某,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某、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石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