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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翰文与卢生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翰文,卢生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翰文。法定代理人李成益。法定代理人罗奇珍。委托代理人黄文庆,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柳艳,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生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翰文与被告卢生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翰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李翰文负担。审判员  陈桂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