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吉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刑初4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捕前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谦、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某某某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流窜至吉林省四平市,多次采取爬楼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1.2015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小区,爬至被害人杨某甲家的窗户,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将杨某甲的一部白色联想手机及钱包内的400余元现金盗走,后从窗户逃离现场。2.2015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爬至被害人杨某乙家窗户,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将杨某乙皮包内的800元现金盗走,将皮包丢弃在阳台外侧,后从窗户逃离现场。3.2015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爬至被害人张某甲家窗户,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将张某甲的蓝色牛仔裤、黑色挎包及挎包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后从窗户逃离现场。4.2015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四平市铁西区益民小区,爬至被害人张某乙家窗户,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将张某乙皮包内的1000元现金及一部黑色小米3手机盗走,将皮包弃于阳台外侧后从窗户逃离现场。5.2015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客车厂小区,从被害人高某某家窗户进入室内,将高某某红色背包内的5900元现金、一部黑色三星9300手机及一双男士耐克旅游鞋盗走,后将红色背包弃于厨房后从窗户逃离现场。6.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四平市铁西区二里小区,爬至被害人李某某家窗户,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将李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黑色海信牌直板手机盗走,后从窗户逃离现场。7.2015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某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安居为民小区,爬至被害人胡某某家窗户,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将胡某某迷彩色花兜内的3600元现金及黑色钱包内600元现金盗走,后从窗户逃离现场。被告人吉某某某多次入室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6万余元,白色联想手机一部、黑色小米3手机一部、黑色海信直板手机一部、黑色三星9300手机一部,蓝色牛仔裤一条、耐克男士旅游鞋一双。吉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在其位于四川省美姑县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某某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响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思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