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朝阳与陈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阳,陈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刘朝阳,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杜留杰,系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阳诉被告陈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朝阳在接到案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之日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由原告刘朝阳负担。审 判 长 陈振福审 判 员 陈增鑫代理审判员 王玩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