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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东阳与牟磊、孟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东阳,牟磊,孟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安东阳。委托代理人张若飞,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东,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磊。被告孟良。原告安东阳与被告孟良、被告牟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东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宇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