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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朝阳与孔德智、闫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朝阳,孔德智,闫廷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翼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段朝阳,男,现年50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孔德智,男,现年47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闫廷廷,女,现年50岁,山西省翼城县。原告段朝阳与被告孔德智、闫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朝阳,被告孔德智、闫廷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朝阳诉称:2014年3月7日,被告孔德智找到我说有急事,要我立即借给他50000元现金,并承诺几天之后全部归还,我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给其东拼西凑借给了被告,当场写了借据,但过了3个月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辞,我到被告门市部催要,被告闫廷廷竟然赖账,还对我进行污蔑攻击。鉴于上述事实,被告已经失去诚信,且因被告借款不还,使原告经营的门市部和资金不足,周转不畅,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55000元;并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孔德智辩称:我确实欠原告50000元,这笔钱是我经营水泵门市部时进货用了,当时闫廷廷不知情,我同意偿还原告50000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但是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同意分期偿还。被告闫廷廷辩称:1、被告孔德智向原告借的这笔钱,我毫不知情,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2、我已和被告孔德智协议离婚,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他借的外债由他偿还。3、涉案借款是否真实,值得怀疑,如果属实,不排除是替他弟弟偿还债务及其他用途。4、孔德智有还款能力,其借款可以用他的个人财产偿还。综上,涉案借款与我无关,我不应该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朝阳与被告孔德智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7日,被告孔德智向原告段朝阳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朝阳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孔德智。”原告段朝阳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结婚,2015年7月21日,双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协议登记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男方财产:一辆面包车、一辆越野车、一辆摩托车、个人衣物、两床被子、北卫村三亩地、五间平方及房内财产。女方财产:X小区3号楼1单元301室1套及房内所有财产,翔翼大街生产资料门口(水泵经销部门面)所有财产。所有债权归男方所有,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以上事实有被告孔德智出具的借条、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段朝阳与被告孔德智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借款50000元有被告孔德智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孔德智应予返还。关于利息,原告段朝阳要求支付借期内的利息5000元,被告孔德智同意支付,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孔德智的借款系是与被告闫廷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二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明确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返还上述借款。关于被告闫廷廷辩称其与被告孔德智协议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孔德智负责偿还,本院认为,离婚时二被告之间关于债权债务分割的约定只对二被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段朝阳要求二被告返还50000元借款并支付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德智、闫廷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段朝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续红萍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苏萍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健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