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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超与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超,孙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8号申请人郭超,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孙海英,女,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身份证号申请人郭超因与被申请人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孙海英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水院路96号旺角花园第2号楼2单元17层1701号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海英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水院路96号旺角花园第2号楼2单元17层1701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NO00078912)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