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俊与郑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郑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97号原告: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郑明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郑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江颖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