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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俊与郑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郑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97号原告: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郑明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郑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江颖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