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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时决豹与被上诉人余海涛、李守英、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决豹,余海涛,李守英,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决豹,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包亚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海涛,男,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广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英,女,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世斌,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王府大街中泰大厦308室。法定代表人梁文文,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英,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99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凤高,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78号。代表人魏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村牛王庙四组。法定代表人王红阳,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珊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代表人沈丽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时决豹与被上诉人余海涛、李守英、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时决豹的委托代理人包亚明,被上诉人余海涛的委托代理人王凌环,李守英的委托代理人方勇,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凤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超、李珊珊到庭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时决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冯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