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康国胜与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何燕平、林浩勇、邵启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国胜,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何燕平,林浩勇,邵启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0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康国胜。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燕平。被执行人林浩勇。被执行人邵启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基酒,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依照《》第、第和《》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基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世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