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迎黎与被告竺晓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黎,竺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张迎黎,女。委托代理人:张耀东,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竺晓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黎与被告竺晓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迎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迎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迎黎撤回对被告竺晓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珂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