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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迎黎与被告竺晓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黎,竺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张迎黎,女。委托代理人:张耀东,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竺晓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黎与被告竺晓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迎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迎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迎黎撤回对被告竺晓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珂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