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490号戎海实业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王涛,潘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490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卢伟,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行长。被告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阳。被告王涛。被告潘艳芳。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王涛、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的请求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将案件提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于2016年1月8日做出(2016)鄂06民辖1-1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该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管龙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书记员 周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