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94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1992年出生,现住址新民市。被告:薛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现住址新民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