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姜忠芝与姜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芝,姜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3号原告姜忠芝,农民。被告姜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芝诉被告姜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