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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姜忠芝与姜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芝,姜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3号原告姜忠芝,农民。被告姜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芝诉被告姜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