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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昆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亚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昆行初字第13号起诉人陈亚芳,女,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陈亚芳提交的以“张永春”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事项为:“1、请求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张永春的刑事责任连带民事赔偿。2、请求贵院对原告的伤情申请鉴定。3、请求昆山市法院依法公正调取原告嘉路面前的监控录像,还原张永春故意殴打陈亚芳的真相。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亚芳的诉讼标的并非行政行为,其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被告“张永春”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故陈亚芳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行政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亚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高农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