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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勇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勇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郑勇进,申请人郑勇进要求宣告郑天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郑天时,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郑宅镇上郑村七区22号。系申请人郑勇进的儿子。据申请人郑勇进陈述,郑天时因出生时宫内缺氧导致脑发育不全,先天残疾,经多方医治,仍无明显改善,后就读于杭州杨凌子特殊学校,于2015年毕业,虽上学多年,辨知能力依旧很弱,无语言表达与沟通,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郑天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存在简单理解能力,但不会正常表达及书写,不会手语,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天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勇进为郑天时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