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6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云岭快递有限公司与黄江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云岭快递有限公司,黄江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607号原告杭州云岭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蜀山路469-89、9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平、陈旭静,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云岭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江波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云岭快递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江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云岭快递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杭州云岭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