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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朱火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朱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22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火宝,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杨红与朱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红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栖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书,朱火宝在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已向杨红送达了上诉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朱火宝已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栖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本院对杨红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红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