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袁涛与刘成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涛,刘成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64号原告袁涛,无业。被告刘成圆,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涛与被告刘成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