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伟与利川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利川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卢中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清江大道大道284号。法定代表人王维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卢中珍。委托代理人谭继杨。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利川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中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第三人卢中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第三人卢中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第三人卢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判员 余富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