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义东诉陈义红等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平,陈义红,陈义东,陈义芬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07号原告陈自平,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义红,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义东,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义芬,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平诉被告陈义红、陈义东、陈义芬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