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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德亮水电暖器材销售安装中心与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德亮水电暖器材销售安装中心,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95-1号原告寿光市德亮水电暖器材销售安装中心,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新天地电器商城6-28号。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德亮水电暖器材销售安装中心诉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王德亮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商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寿光市德亮水电暖器材销售安装中心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商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