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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与陈文辉、刘少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陈文辉,刘少如,刘胜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971号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板仓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董事长。被告陈文辉,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少如,男,193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胜成,男,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辉、刘少如、刘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萍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