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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邓法民初字2590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