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邓法民初字2590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