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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陈青云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农科路。法定代表人:赵才勇,局长。被执行人:陈青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阳工商支处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4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工商支处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麦宗硕审 判 员  陈剑华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明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