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陈青云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农科路。法定代表人:赵才勇,局长。被执行人:陈青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阳工商支处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4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工商支处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麦宗硕审 判 员 陈剑华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明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