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雷雷与胡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雷雷,胡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小字第16号原告张雷雷,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3日。被告胡涛,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9日。原告张雷雷与被告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张雷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由原告张雷雷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妍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