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长春与张桂祥、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春,张桂祥,潘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33号原告周长春。被告张桂祥。被告潘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春与被告张桂祥、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长春严峻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