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瑞兰与王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兰,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3号申请人王瑞兰,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立国,男,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王瑞兰与被申请人王立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立国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