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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郭成云与邝振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云,邝振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3514号原告郭成云,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钟秀琴,江西南芳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邝振煊,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云诉被告邝振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6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成云承担。审 判 长  严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杜秋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