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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令华等与张双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华,张昭海,张昭轩,张吉贞,张吉国,江兰,张吉彬,XX,张勇,张昭雷,张吉凯,张树月,尹燕轩,张树明,张昭阔,张振华,张树菊,张双健,黄翠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张令华,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昭海,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昭轩,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吉贞,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吉国,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江兰,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吉彬,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XX,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勇,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昭雷,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吉凯,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树月,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尹燕轩,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树明,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昭阔,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振华,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树菊,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双健,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黄翠翠,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华、张昭海、张昭轩、张吉贞、张吉国、江兰、张吉彬、XX、张勇、张昭雷、张吉凯、张树月、尹燕轩、张树明、张昭阔、张振华、张树菊与被告张双健、黄翠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华、张昭海、张昭轩、张吉贞、张吉国、江兰、张吉彬、XX、张勇、张昭雷、张吉凯、张树月、尹燕轩、张树明、张昭阔、张振华、张树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令华、张昭海、张昭轩、张吉贞、张吉国、江兰、张吉彬、XX、张勇、张昭雷、张吉凯、张树月、尹燕轩、张树明、张昭阔、张振华、张树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华、张昭海、张昭轩、张吉贞、张吉国、江兰、张吉彬、XX、张勇、张昭雷、张吉凯、张树月、尹燕轩、张树明、张昭阔、张振华、张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张令华、张昭海、张昭轩、张吉贞、张吉国、江兰、张吉彬、XX、张勇、张昭雷、张吉凯、张树月、尹燕轩、张树明、张昭阔、张振华、张树菊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英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