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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受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陈祥定与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祥定,温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祥定。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温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陈祥定因城建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祥定上诉称,上诉人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或指定其它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被告列明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但在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部分,又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原审法院在未仔细审查的情况下作出原审裁定,存在严重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发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